社会工作者证书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其中,2021年12月17日起,社会工作者开始推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面分别介绍社工证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的领取方式及流程:
一、社工证书电子版领取流程:
1. 成绩发布后,合格考生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首页,点击左侧菜单中的[证书查验]。
2. 点击[证书下载],进入登录页面。
3. 若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持证人员,请直接使用该平台的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若未注册过的持证人员,则需点击[用户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4. 首次登录系统时,需认真阅读服务须知。点击[同意]按钮后,即可进入证书下载页面。
5. 点击[下载]按钮,进入电子证书加注、下载页面。若申请证书加注前,请先检查证书信息,如有疑问,请联系证书发放机构。证书信息检查无误后,点击[申请证书加注]按钮,进入证书加注页面,选择使用场景、加注有效期,点击[提交加注申请]按钮,完成证书加注申请。加注申请提交后,系统将在24小时内完成证书加注,请耐心等待。证书加注完成后,可查看或下载该电子证书。
6. 若已完成加注且加注处于有效期内的电子证书,可点击[查看]或[下载]按钮,进行电子证书查看、下载操作。
二、社工证书纸质版领取方式:
成绩发布后2-3个月左右,各地单独发布证书领取通知,确定社工证书纸质版发放时间。一般有现场领取或者邮寄申领两种方式。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去民政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领取证书或者使用快递邮寄证书服务。具体的领取方式和流程,请关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公告信息。
注意事项:
1. 社工证书电子版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考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方式;
2. 社工证书的领取时间和流程会因地区而异,考生需及时关注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公告信息,以获取准确的领取时间和流程;
3. 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考生可联系证书发放机构或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寻求帮助和指导
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民政部于2021年3月正式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系统包括社会工作者的信息查询、登记申请、证书换发、督导管理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信息查询、项目发布等内容。
登记人员: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登记制度: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2、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一、社工注册(先注册才能登记,如已注册可直接登录)
1.进入中国社会工作信息网(https://shgz.mca.gov.cn/SWMS/LEAP/swmss/index.html#/index),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社工账户注册。
2.进入注册页面,填写注册信息
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系统后台自动验证,验证通过,自动填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无需社工手动填写。
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所有信息输入无误,但系统一直提示“请输入正确的身份证号”,则说明现在系统社工库暂时没有你的信息。需点击反馈按钮,待民政部门对反馈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有短信通知,接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后,方可注册账户。
二、社工登记(登记前需先完善个人信息)
完善个人信息
(一)基础信息个人信息表所填写的信息全部为必填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填写时的注意事项:1.社工上传的照片格式(请上传大小不超过500KB的一寸或两寸证件照)。2.首次登记时间如果社会工作者在地方已经领取登记证书,则首次登记时间为社会工作者首次领取登记证书的时间。如果社会工作者未领取登记证书,则首次登记时间为本次填写个人信息表的时间。3.登记区域登记区域为社会工作者在地方注册的区域。
(二)工作经历填写个人信息时,需完善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工作经历时要注意,以前完成的项目如果属于三区计划或牵手计划,请务必在选择时选择“是”并上传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工作单位可手动输入,也可从系统中选择。从系统中选的工作单位性质主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单位只能手动输入。2.当在系统中无法找到自己所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时,可以点击反馈,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反馈给相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会通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将机构信息注册进系统。
(三)个人荣誉
1.个人荣誉属于非必填项,有就填写,无则不用填写。2.个人荣誉等级分为村(居)、街道(乡镇)、区(县)、地市、省、部。
社工首次登记注意事项:
1.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需提交《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信息表》。
2.提交《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信息表》之前需完善个人信息表后,完善个人信息表后无需填写《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信息表》,系统自动从个人信息表同步信息,只需勾选承诺声明,然后点击申请登记证书即可。
3.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信息表默认状态为未申请登记证书,其余状态为:待审核、初审通过、初审未通过、终审通过、终审未通过、首次登记已完成、已出证。
4.未申请登记证书和待审核状态下用户可以修改资料,一旦通过初审之后,信息表就不可再修改,当状态为首次登记已完成和已出证时,可在个人信息模块下方点击查看证书查看社工电子登记证。
三、变更业务
机构变更社工因个人原因,可以从一个社工机构申请变更到另一个社工机构。机构变更有两种情况。1.更后机构和变更前的机构在同一区域,此时社工只需申请机构变更。2.变更后的机构和变更前的机构不在同一区域,此时需要同时申请机构变更和区域变更。
民政部门会根据社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社工的相关资料将会移交社工所转入的区域。
四、服务记录
用于记录社工参与的项目及服务内容
1.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项目时会选择参与的社会工作者,选择完后项目会同步到社会工作者账户,社工可以在服务记录里查看自己参与的社工项目,并完善每次参与社工项目的情况。
2.点击右侧的“查看服务记录”按钮,可以查看或新增对应项目的服务记录。
3.点击红色的“新增”按钮即为新增服务记录,按照提示填写记录即可。
五、继续教育
(一)线上学习记录
1、点击主页的继续教育模块,进入网上继续教育。
2、进行课程学习。
3、已学完的视频会按照学完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二)线下学习记录
1.《民政部印发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2.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3.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4.记录线下学习时长
1、点击新增,新增一个新的线下学习记录。
2、按要求填写完整,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学时。
六、申诉
一旦用户在找回密码过程中手机号码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通过申诉找回密码。申诉过程中需要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上传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社会工作者职称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不同级别社会工作者证书可聘职称,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对应初级职称,社会工作师对应中级职称,高级社会工作师对应高级职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社会工作者考试职称相关的信息如下: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各职称行业(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激发技能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1、2),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动态调整。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相关专业合格证书的,原有证书继续有效,并可以按相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3)。
在对应范围内,对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无需换发本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层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可以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二、加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具有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系列的职称评价。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在本市从业且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其中,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鼓励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专业技术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取得初级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四、支持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对应
持有《天津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执业并提供专业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目录内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基本标准条件的,最高可对应为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条件(国家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除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2.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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