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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次介绍】
第一阶段精讲、基础班、规范阶段;
第二阶段冲刺、习题阶段;
第三阶段面授、模考、三合一阶段;
第四阶段考前机构密训,划书
第五阶段考前7天多机构押题
最后阶段考前3天左右一线知名机构小范围精准超押、三页纸等、考前一晚干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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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
1.无效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情形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无越资质】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借资质】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处理方式--验收合格应付款,给二次机会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工程价款利息计付利率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下:
计息日·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未交付,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原则:利息支付看约定,垫资不约定同欠款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工程竣工日期确定
验收情况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因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4.计价标准与方法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5.工程量确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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