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合格证书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资格证书申领公告后,已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全科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按要求完成证书申领程序。
2.为保障军队院校或2001年(含)前取得本公告第一条相关学历的全科合格人员能顺利完成证书申领工作,请上述有关人员登录学信网或到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受理机构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妥善留存。
3.经审核,符合领证要求的全科合格人员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推行使用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持证人员届时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点击“证书查验”查询并下载。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税务师登记办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税务师资格证书登记、变更与注销
1、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
2、资格证书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登记。
3、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时应当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4、办理执业登记应提交本人与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5、经登记的税务师加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资格证书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除下列信息发生变更需通过地方税协确认外,其他信息变更由税务师自行办理。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发生变更;
(三)税务师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四)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
(五)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要地方税协进行确认的,地方税协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务师信息变更需向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师登记类型、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材料;
(三)税务师所在地方税协发生变更的,应向转出地地方税协和转入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师信息变更如涉及到资格证书所记载的项目,需要更换资格证书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地方税协向中税协申请换发。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协提请中税协注销资格证书登记: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税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证书登记注销情况由中税协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告。如发生注销证书登记的情形消失,税务师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税务师后续教育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中国税务师协会发布〔2021〕7号文件,审议通过《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45分钟为一个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须完成不少于10学时。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2022年1月13日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印发《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考核时间段为本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网校培训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网校培训不少于1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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