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与财产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情形 | 税目识别 | 计税方法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 | 参照前面所讲的方法 |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想了解更多会计政策、账务税务实操、考证信息,可以添加——小博(ID:kushe88),获取最有价值的行业信息!更多资料尽在【酷.舍.网-k-u-s-h-e.c-o-m.c-n】
2.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税目 |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
递延纳税 |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
优先缴税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
纳税义务人 |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
纳税地点 | 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
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
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3.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税收政策 |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
税目 | “财产转让所得” |
计税公式 | 应纳税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 |
4.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规定(P244)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5.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能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