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不都归民法调整,如好意施惠、戏谑(吹牛)表示。注意当政府机关实施采购等非行政行为时,也属于平整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经常考,要注意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一种表现。违背公序良俗的常见行为有代孕、换妻、包养等。
3.民法中的物:特征具有可支配性、非人格性(安装在人身上的假肢不属于物)。
(1)主物与从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两者都必须是独立的物;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两者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分离之前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能叫孳息。法定孳息主要包括利息、租金、购买明信片或彩票偶得之奖金等。
(3)种类物与特定物:种类物可替代,特定物不可替代。人的行为而导致的不可替代,如购买电脑时,具体主体的特别约定,就要特定的某一台,这时种类物中的部分就变成了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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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币与有价证券:货币是典型的消耗物、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相对于其他物,货币有独特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自物权角度而言,货币有占有即所有的特征;其二,自债权角度而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主要包括票据、债券、股票、存单、仓单等。
4.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责任方式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人身权侵权。二是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侵害人身权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则有。
5.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分:两者共同构成人身权。人格权,人人平等,人皆有之。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包括配偶权、亲属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以其他权利为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权利,其成立、消灭、处分都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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