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法条
一、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
1.变动时点
(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
效力。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
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公示要求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有权处分
1.合同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016 年)
2.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 年)
(2)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22 年、2021 年、2016 年)
3.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 年、
2017 年、2013 年)
(2)当事人以动产或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 年、2019 年、2015 年、2013 年)
(3)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
4.权利质押
(1)以允许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允许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22 年)
(2)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有权利凭证,质权自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链接】
类别 权利变动表
征
权利享有表
征 要点
不动产
所有权 登记 登记 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 登记 登记 登记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 登记 登记对抗
篇幅太长 具体可以点击下方链接下载。。。。。。
注册会计师必备法条电子版免费资料领取下载 》》》》点击文字进入下载
还想要了解更多会计政策、账务税务实操、考证相关信息,可以添加——小 可(ID:kushe400),获取更多最有价值的行业信息!更多资料尽在【酷-舍-网-k-u-s-h-e.c-o-m.c-n】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