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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之临考抢分 50 条
总论篇
临考抢分
第 1 条: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1.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1.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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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斯特别提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
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无权代理下的法律行为: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
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
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020 年新增)
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020
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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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无效事由
2.1 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
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2 仲裁协议无效事由:
✓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适用范围的;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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