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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的判断(控制“三要素”)
要素1: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1)表决权是关键因素的:
1一般情况下,持有被投资方>50%的表决权(直接、间接、直接+间接)
2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的表决权≤50%,通过与其他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的。3其他情况:
情形1:持股相对比例大且其他投资方的持股分散度高;
情形2:持有被投资方满足实质性权利要求的潜在表决权的。如,可转债等。情形3:投资方能够聘任被投资方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等。(2)表决权不是关键因素的:
权力来自表决权之外的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如证券化产品等结构化主体。
要素2:投资方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的可变回报。即,回报随被投资方业绩变动。
要素3:投资方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决策人是不是代理人。

(二)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p408
如果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的“可分割部分”则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在此情况下,其他方在考虑合并被投资方时,应将可分割部分排除在外。
同时满足条件的,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例8-1】可分割的部分的判断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25年成立了一家合营企业丙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A,甲与乙共同控制丙公司。2026年,甲公司想继续投资A材料的高端产品A1,由于种种原因,甲公司计划通过丙公司进行A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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