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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实施备案制的账户
(1)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3)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实施核准制的账户
(1)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特别法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特殊专用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预留签章
(1)存款人为单位: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企业: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办理付款业务(注: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5.正式开立之日的规定
(1)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核准日期;
(2)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账户名称(不改变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证明文件。
【注:若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变更,属于撤销】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企业不在了);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没了);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迁址换开户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
尚未清偿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3.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专用、临时,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4.应撤未撤
应撤销未办理撤销的,应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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