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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型
法考的考试共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只有客观题及格后,才能报考主观题。 注意:当年客观题成绩合格后,但主观题没考过,到第二年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主观考试。不过客观题有效期只有两年哦,假如第二年主观题依然没有通过的话,那就只能重新考客观题啦~
考试科目
法考考试涉及的科目非常多,但是一次考完,不像语文数学那样分科来考。
目前一般将法考分为8科: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经法(包括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法(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客观题都是选择题!
▶ 客观题分为两卷(机考)
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每张试卷都是100道题(50单选,每道题1分/50多选和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
所以客观题的分数为:2*(50*1+50*2)=300(总分),统一及格分180分。
▶ 主观题(可选择机考/笔考)
考试时间:9:00—13:00
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论述题等;
考试时提供电子法律法规,但是不要因为可以开卷就掉以轻心哦!很多过儿反馈虽然考4个小时,但是时间依然很紧张,并没有充足的翻法条的时间!
总分值180分,及格分108分

客观题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十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去皇家陵园砍伐树木,并偷走了香炉,成立谋反
B.报复杀人,杀了下人和主人,成立不道
C.半路遇到老师,打了老师,成立不义
D.兄弟分家,没经过父母同意,成立不孝
【答案】D
【解析】
谋反是图谋推翻皇权,A不成立谋反,错误。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造畜蛊毒厌魅,B杀了两个,不成立不道,错误。
殴打老师,没有杀老师,C不成立不义,错误。
父母、祖父母在而别籍异财着,D项,成立不孝,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甲故意殴打乙,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500元,甲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以公安机关超期办案为由决定违法。甲不服提起上诉,法院要求乙参加诉讼,下列哪个正确?
A.如乙庭审无故中途退庭,法院应中止审理
B.被告为区政府
C.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参加复议听证
D.应区政府所在中级法院审理
【答案】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乙庭审无故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中止审理。
B项错误,区政府以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为由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属于复议维持。因此,甲不服区政府决定提起诉讼,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并非仅以区政府为被告,该项错误。
C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因此,公安机关负责人并非必须参加复议听证。
D项正确,以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项正确。可能是因为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且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下面说法体现选举平等原则的有:①投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②县乡选举采用直接选举;③偏远地区民族,至少有当地人代表民族参与;④一个选民代表的人数名额,要与地域范围内需要的人数相当
A.①②③④
B.②④
C.③④
D.②③
【答案】C
【解析】
③和④属于选举平等原则,C当选。
①是秘密投票原则;②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ABD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甲在乙家做客时起意非法劫取乙的财物,便在乙的饮料中掺入安眠药后走开,欲待乙喝了含有安眠药的饮料昏睡后,回来乙家轻松拿走其财物。不料乙喝完饮料后跟朋友外出,两个小时后,甲到乙家看到家中无人,便拿走乙家的财物,关于本案系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乙的饮料中掺入安眠药,此举动只是盗窃的行为
B.甲在乙的饮料中掺入安眠药,已构成入户抢劫
C.甲未能以计划的方式取得财物,应构成抢劫未遂
D.甲见乙家中无人便窃取了乙家的财物,属于抢劫中止
【答案】C
【解析】
A项错误,掺入安眠药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
B项错误,入户抢劫需要行为人带着抢劫的故意入户,本题是合法入户临时起意抢劫。
C项正确,甲以暴力、胁迫之外的使他人陷入昏睡状态的方式,意图获取财物,后未能以计划的方式取得财物,因果关系中断,应构成抢劫未遂。
D项错误,甲一开始是想利用乙的昏睡状态劫取乙的财物,后看到乙家中无人直接拿走财物,后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故无法构成抢劫中止。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一个人暴雨出门,被大树压倒的电线砸伤,法院判自负20%责任,大树的所有单位和电线的所有单位都有一定责任,这个人不要求大树的所有人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大树和电线单位有责任竞合
B.大树单位适用不诉免责
C.电线单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D.法官的裁判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
【答案】B
【解析】
责任竞合要求一个行为触犯了两种不同的责任,本案中只有一个侵权责任,所以不存在责任竞合。A错误。
不诉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在本题中,伤者不要求大树的所有人赔偿,这符合不诉免责的情况。B正确。
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题中,暴雨天气虽然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对于电线单位来说,其电线被大树压倒砸伤人,可能是因为电线设施本身的维护等问题没有做好,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免责。如果是因为电线的安装、维护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即使有暴雨等因素,也不能免除其责任。C错误。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在本题中,法院判定大树和电线单位都有一定责任,这说明并不是完全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而是考虑到了侵权责任中的其他主体(大树和电线单位)对损害结果的过错,让这些主体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是仅让伤者自己承担责任。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6、甲为了办事给乙送了一套价值1600万的房产,甲首付700万,承诺余款也是甲贷款承担,还欠银行900w。后来房价下跌,该房跌到800w。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构成受贿既遂,金额700w
B.乙构成受贿既遂,金额1600w
C.乙构成受贿既遂,金额800w
D.乙构成受贿700w既遂,900w未遂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因为当乙接受房产时,无论后续款项如何支付,房产的整体价值都应作为受贿金额来考量,而不是仅看已支付的部分。
B项正确,乙接受了甲送的价值1600万的房产,尽管甲首付700万且承诺余款贷款承担,在乙接受房产时,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受贿金额应按照房产的实际价值即1600万计算,构成受贿既遂,不以房价下跌后的价值或首付金额单独计算受贿金额。
C项错误,受贿金额应按照受贿行为发生时的财物价值来确定,不能因为后来房价下跌就以下跌后的价格来认定受贿金额。乙接受房产时房产价值为1600万,应以这个价值认定受贿既遂金额。
D项错误,受贿犯罪是一种结果犯,一旦接受了财物,就应按照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受贿金额,不存在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况。而且在这个案例中,房产已交付给乙,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应按照房产的整体价值1600万认定为受贿既遂金额。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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