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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 302309 条)
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
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他们为共同被告。
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1.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考点3 执行和解(《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注意】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不进行调解。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执行和解
效力
履行完毕
和解协议可撤销或无效
拒绝履行
(2)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得据此作出以物抵债裁定(3)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后具有终结执行的效力。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复原执行根据的执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
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效力。
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暂缓执行期间届满,债务人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部分应扣除;
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山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考点4 执行担保(《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担保
条件
债务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和相应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债权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同意暂缓执行
由法院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暂缓实施执行措施。
1、暂缓执行期间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担保期间从暂缓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3.担保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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